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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283号原告: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