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艳华与李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华,李艳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007号原告孙艳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被告李艳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华与被告李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