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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艳华与李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华,李艳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007号原告孙艳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被告李艳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华与被告李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