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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金花与裘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花,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蒋金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素敏,律师。被执行人:裘剑锋。申请执行人蒋金花与被执行人裘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裘剑锋现下落不明(本院另案已布控),其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东南路555号黄金水岸47幢一单元402室房产和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05室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另行设有抵押,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即本金180000元及息、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海燕审 判 员  王健民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军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