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6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葛玉芹等与张梦国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芹,闵现超,张梦国,徐素平,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643-2号原告:葛玉芹,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闵现超,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梦国,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素平,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涛,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芹、闵现超诉被告张梦国、徐素平、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涛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三里张7栋5户西侧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涛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望月社区三里张7栋5户西侧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