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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杰岭与刘宗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岭,刘宗华,李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郑杰岭,男,生于1967年09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宗华,男,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好学,女,生于1971年1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杰岭与被执行人刘宗华、李好学追偿权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工商总局、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