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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旺诉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旺,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192号原告朱旺,男,1942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2785Y),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法定代表人聂燕山,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烁,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旺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不履行落实优抚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3日,原告向高朋区长投诉:原告在2010年口头向被告申请优抚待遇(生活补助和医疗待遇),被告未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却以原告不符合顺民字(2010)40号文规定拒绝了原告的申请。顺民字(2010)40号文的规定损害了原告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合法权益,请高朋区长按2010年以前(2010年、2005年、1980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原告落实优抚待遇,要求被告依法答复原告并履行回答申请书提出的四个问题的职责。高朋区长将履职申请书转发给被告解决办理,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出示了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未提《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顺民字(2010)40号文,也未答复履职申请书提出的四个问题,属于答非所问。被告未按2010年以前(2010年、2005年、1980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原告落实优抚待遇。2010年4月12日被告出示原告的档案证明,2010年5月25日补办军以上诊断证明书。原告是1965年因病退役的,经历了1980年、2005年政府两次落实优抚政策。被告未给原告落实优抚待遇,有解放军264医院给顺义武装部的信和武装部安置办写在原告退伍证上的患病(坐骨神经痛、关节炎)证明为证。为维护原告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按2010年以前(2010、2005、1980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原告落实优抚待遇(生活补助和医疗待遇)。2.调查核实以下问题,明确法律责任:(1)2010年原告申办优抚待遇,被告为什么不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却按顺民字(2010)40号文规定办理?(2)1980年、2005年政府两次落实优抚政策,被告为什么没给原告落实优抚待遇?(3)被告为什么不能出示顺义武装部安置办写在原告退伍证上(坐骨神经痛、关节炎)患病证明?(4)1992年,畜禽集团公司(现在的鹏程食品公司)为什么拿走原告当兵的档案?被告根据什么法律让鹏程食品公司拿走原告18年(1992年-2010年)的档案?对政府2005年落实优抚政策有什么影响?(经本院释明,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说清楚为什么没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原告的申请。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针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及医疗待遇的问题,本院已经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顺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领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及医疗待遇的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已符合领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及医疗待遇的条件,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