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伦权与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权,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685号原告张伦权,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被告李凯,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85号。负责人彭敏,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权诉被告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伦权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伦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伦权负担。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