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乌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乌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蒙古族,干部,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乌恩,男,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乌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莉以被执行人乌恩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