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文江与河南皓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江,河南皓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076号原告曹文江,男,汉族,1960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河南皓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城封曹路路北260号。法定代表人狄树广。组织机构代码:33717276-4。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江与被告河南皓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曹文江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