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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宋维宾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496号罪犯宋维宾。2016年8月9日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被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罪犯宋维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2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08)城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将其投牢于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2014年6月,山东省北墅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予以假释。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青刑执释字第7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宋维宾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9月1日止。日照市司法局以宋维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维宾于2016年5月20日无故踹毁日照通运机械有限公司值班室门被莒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莒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9日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被莒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29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莒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地拘留所出具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罪犯宋维宾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行政法规,三次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有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宋维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受过刑事处罚;有本院的刑事裁定书、山东省北墅监狱假释人员通知书,证实罪犯宋维宾确系本院裁定假释出狱的罪犯。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维宾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思悔改,毁坏他人财物、吸食毒品、寻衅滋事,三次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虽不构成犯罪,但系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日照市司法局建议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青刑执释字第728号对罪犯宋维宾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将罪犯宋维宾抓捕后送交山东省北墅监狱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一个月十八天(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