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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书芳,朱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书芳,朱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107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正街33号。法定代表人:何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书芳,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卫国,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书芳、朱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