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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与蔡利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蔡利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地址:韶关市。负责人:宋爱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欣欣。被执行人:蔡利鸿,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利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4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利鸿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国土、车辆管理、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利鸿的财产情况,其在银行抵押物的其他楼层也在其他银行抵押,存在交叉抵押,暂时难以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蔡利鸿的财产的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4执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显发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文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