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玉买尔江·吾守尔,新疆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玉买尔江·吾守尔,新疆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348号原告:王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乌市东山区。被告:玉买尔江·吾守尔,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新疆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峙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磊与被告玉买尔江·吾守尔、新疆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857.5元。审 判 长 孙 建 新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 亚 克 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