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曹俊峰、张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俊峰,张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1634-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俊峰,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娟,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俊峰、张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