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炳旭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炳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督4号申请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农垦社区B区3委***号。法定代表人:胡志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韩炳旭,男,汉族,1945年1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滨湖小区。申请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韩炳旭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2日发出〔2016〕黑81**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韩炳旭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韩炳旭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8月12日(2016)黑8104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连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