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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716号原告瞿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孔德,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瞿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瞿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