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716号原告瞿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孔德,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瞿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瞿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