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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4-2号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田广伟,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34620.36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9334620.36元。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搅拌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