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丁泽友与付成会、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泽友,付成会,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182号原告丁泽友,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通化县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付成会,男,43岁,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本院认为,在原告丁泽友诉被告付成会、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成会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付成会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泽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