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卫兵与童巧云、周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巧云,徐卫兵,周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巧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卫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郭一廷,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利国。上诉人童巧云因与被上诉人徐卫兵、原审被告周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发生的时间。鉴于被上诉人徐卫兵未能提供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借款借据、收条上的落款时间是被上诉人所写,在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周利国对收条签字、指印的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鉴定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启动鉴定程序。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465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童巧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