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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财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罗XX与吴XX、邱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吴XX,邱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348号申���人罗XX。被申请人吴XX。被申请人邱XX。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申请人罗XX与被申请人吴X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6年8月1日19时00分许,申请人罗XX驾驶湘K二轮普通摩托车自双峰县杏子铺镇睦家村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杏子村地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在前由被申请人吴XX驾驶的湘K重型货车过程中,遇相对方向驶来由被申请人邱XX驾驶的湘H重型货车将要会车时,发生碰撞,湘K的重型货车事发后驶离现场,造成申请人罗XX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罗XX为防止被申请人吴XX、邱XX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吴XX驾驶的湘K重型货车及被申请人邱XX驾驶的湘H重型货车。申请人已向��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XX驾驶的湘K重型货车及被申请人邱XX驾驶的湘H重型货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