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文杰、杜辉亮与崔继银、于彩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杰,崔继银,于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杰。被执行人崔继银。被执行人于彩玲,系崔继银配偶。申请执行人张文杰与被执行人崔继银、于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342100元、利息82540元,另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两被执行人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5元,保全费30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于彩玲所有的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05号1号楼一单元403户房屋的拆迁权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由法院划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2、被执行人同意处置拆迁所得房产并以其所得偿还本案债务,具体处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房屋分配时另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一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