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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中伟申请执行兰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中伟,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包中伟,男,生于1963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兰鹏,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包中伟申请执行兰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兰鹏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