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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惠旋、杨玉和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惠旋,杨玉和,陈昱铭,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和。委托代理人沈文凯,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昱铭。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古埕海墘路。法定代表人郑相鹏。上诉人陈惠旋因与被上诉人杨玉和、原审被告陈昱铭、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惠旋提起上诉后,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惠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瑞标审判员  陈晓珣审判员  庄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