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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正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村民委员会,刘正龙,钱焕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991号原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卢怀洲,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涛,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龙。第三人钱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正龙、第三人钱焕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