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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与金鹤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金鹤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7021号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都市心海岸(二期)34幢101室。负责人杜海燕,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鹤鑫。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心海岸业委会)与被告金鹤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海岸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鹤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心海岸业委会诉称,被告系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36幢305室业主,自2015年3月15日起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都市心海岸(二期)实行自治,原告经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但是,被告拒绝支付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的物业费。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25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鹤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金鹤鑫从2009年6月25日起登记为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36幢305室房屋的业主,金鹤鑫名下的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142.83平方米。自2015年3月15日起,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都市心海岸(二期)实行自治,原告经业主大会授权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规约了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金鹤鑫共结欠物业服务费2571元。经心海岸业委会催讨,金鹤鑫未支付物业服务费,为此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都市心海岸(二期)管理规约、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都市心海岸(二期)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行自治,根据该小区管理规约,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按约支付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2571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鹤鑫应向原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支付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2571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鹤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