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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戴皎倩与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2015民一初397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皎倩,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74号原告:戴皎倩(艺名:戴姣倩),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彬斌、王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二楼A201-A208商铺。法定代表人:施皓天。原告戴皎倩诉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皎倩的委托代理人王彬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皎倩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gzamass.cn中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结合原告的照片,被告刊登了“注射隆鼻”及相关整形项目详细介绍的广告和文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广告和文章插图,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它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原告目前系中国内地知名女演员。1998年进入演艺圈,在电视剧《花季雨季》担当主演,并凭借该片获得第17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主角提名;2002年原告因出演《非常接触》获北京电视艺术“春燕奖”最佳女配角奖,同年,主演《凤在江湖》走红。从2003年开始,原告由花旦向青衣转型,先后在电视剧《皇太子秘史》、《钻石豪门》、《敌营十八年》、《春去春又回》等剧中出演女主角。2013年2月原告凭借《烽火儿女情》中悲情女主苏涵一角获SMG年度最受观众欢迎的女演员。2014年4月8日在湖南卫视上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中,饰演醒黛;6月8日在2013-2014东方电影频道排行榜颁奖典礼中凭借《长沙保卫战》中的演出,荣获东方电影频道年度电视剧最受女演员奖;12月,原告因出演公益微电影《爱情鸟》荣获金丹若国际微电影艺术节最佳女演员大奖。原告多年来维护自身公众形象,从未接受任何整形机构或医院的合作要约。原告的照片使用许可费用是原告和原告所在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谋求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且,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等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www.gzamass.cn中的原告照片;2.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网站www.gzamass.cn页面显著位置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被告支付给原告为维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原告发现在被告登记备案的宣传网站www.gzamass.cn网页中将原告的照片用于“注射隆鼻”及相关整形项目详细介绍的广告及文章的配图。2015年6月18日,原告申请对其在线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及显示的内容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200元。对此,原告提供了(2015)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47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予以证实,其中涉案的上述广告介绍及文章在该《公证书》的第3-8页,《公证书》内容显示,被告网站中“注射隆鼻”板块内容的相关页面使用的配图确为原告的照片。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登陆被告网站www.gzamass.cn查询发现:链接为www.gzamass.cn/baike/中的“注射隆鼻”版块的配图、链接为www.gzamass.cn/baike/zx/longbi/中的“注射隆鼻”一栏的配图以及链接为www.gzamass.cn/baike/zx/longbi/20140407615.html中的“注射隆鼻”项目介绍配图,被告已作更换。本院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2、无正当理由。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登记备案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其整形项目宣传的文章,原告的职业为演员,原告的肖像与其职业有密切的联系,被告将原告与其宣传整形项目的文章联系起来,容易让公众认为接受被告的整形项目服务可达到与原告照片显示的美容效果。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无正当理由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其无偿使用原告的肖像,必定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另,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宣传其整形项目,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且原告作为演员,对肖像的评价对其职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让原告的身心受到一定的影响,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虽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得经济损失情况,但原告作为知名度较高的演员,其照片被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必然会给被告带来一定宣传效益。本院综合衡量原告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3000元,其中原告为了本次诉讼证据保全支出1200元公证费,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原告主张的其余维权费用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已更换了其网站上的原告照片,但鉴于被告确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道歉的方式,本院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确认被告需在登记备案的涉案网站(网址:www.gzamass.cn)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由本院审查许可,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如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登记备案的网站(网址:www.gzamass.cn)上使用的原告戴皎倩的照片,并在该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戴皎倩的书面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由本院审查许可,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如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担。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戴皎倩经济损失300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戴皎倩公证费1200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戴皎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五、驳回原告戴皎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广州天河阿玛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馨池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