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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郁晓勇、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郁晓勇,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王智贵,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郁晓勇。被执行人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HAIRONGAHERNE,该××董事长。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郁晓勇、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镇经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郁晓勇、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108480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江威信模块建筑有限公司的案款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郁晓勇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郁晓勇未按照双方合意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