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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9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士云与山东聊城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云,山东聊城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903号之二申请人梁士云,女,1961年4月24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乔,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路景苑会所。法定代表人翁景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山,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延忠,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梁士云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2011)聊国用字第375号,查封期限为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士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