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隆昌时代影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隆昌时代影业有限公司,张卓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南侧金色夏威夷5、8、9楼。主要负责人:汪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亮,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昌时代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339号。法定代表人:李鲲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卓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曾利,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保内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隆昌时代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影业公司)、张卓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华人保内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亮,被上诉人时代影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麒麟,被上诉人张卓成的委托代理人曾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利芬审 判 员 吴 敏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