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健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健双百货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26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160XD。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健双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地址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B区。经营者:赵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健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思审 判 员 朱治能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