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委托代理人靳东东,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法定代表人左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尤剑英,公安南开分局八里台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智刚,公安南开分局法制办民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伟,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梅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19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