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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未勇与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卢喜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未勇,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卢喜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906号原告唐未勇,农民。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朴楼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3600072123。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被告卢喜付,农民。原告唐未勇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海鑫奶牛养殖场、卢喜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凤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