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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耿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被告人耿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新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张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12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牛头崖镇西陆庄村耿某家中,被害人李某因打麻将问题与被告人耿某互殴,被告人耿某用自家的菜刀将李某左膝盖砍伤,致李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主动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洋河口边防派出所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8月2日,被告人耿某与被害人李某自愿达成了协议书,双方协商由被告人耿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条表示谅解被告人耿某的犯罪行为,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耿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单某、王某、祖桂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临鉴字S091号鉴定意见书,物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对被告人耿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耿某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耿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 圣审 判 员  刘振会人民陪审员  李佳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巧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