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毅与杨惠萍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杨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毅,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执行人:杨惠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4日,居民,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45000元,承担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75元,共计4718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雅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谢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