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xx与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918号原告黄xx。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法定代表人全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娱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销对长沙市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代理审判员 杨 玮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