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华、李莎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左华,李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左华,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李莎莎,女,1983年4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华、李莎莎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左华、李莎莎的银行存款443481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43481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