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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关宇与李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宇,李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870号申请人:关宇,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伟丽,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关宇与李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李伟丽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门市房屋(面积80平方米)产籍予以查封,关宇以其所有的陆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关宇所有的陆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伟丽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门市房屋(面积80平方米,由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产籍。案件申请费4798元,由被申请人李伟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