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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招荣、林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招荣,林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招荣。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朝。再审申请人刘招荣因与被申请人林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招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滕秀英审 判 员 陈 红审 判 员 陈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