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琚建新与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建新,杨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796号之一申请��行人琚建新。被执行人杨建龙。申请执行人琚建新与被执行人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琚建新借款本金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240元,由杨建龙负担。该款项已由琚建新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杨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琚建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琚建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杨建龙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动迁办有应得拆迁安置房一套,位于,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本院已预查封,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杨建龙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另外,被执行人杨建龙在(2014)园执字第03049号案件中尚有房屋拍卖余款50245.5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将该款项变更为本案执行款,并退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杨建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0245.5元,尚未执行到位3069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民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