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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邸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邸国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353号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汉沽茶淀街泰安里24号楼1门1102。负责人徐跃辉,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邸国富。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邸国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昌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水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