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左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707号原告:张世明,女,汉族,1939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左龙,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9-2、9-3片区滨江明珠综合楼A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2462-7。负责人:曹建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左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