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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双宾诉张敏、林西县大营子乡信用互助协会大营子村分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宾,张敏,林西县大营子乡信用互助协会大营子村分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293号原告王双宾,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雨民,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大营子乡。被告林西县大营子乡信用互助协会大营子村分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协会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宾诉被告张敏、林西县大营子乡信用互助协会大营子村分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宾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王双宾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