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秀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20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山,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中专文化,原婺源县揽月文仪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江西省;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5年6月24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7日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毛巧云,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秀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婺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秀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山提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秀山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秀山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2015)婺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