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300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卓某某诉桑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49号原告卓某某,女,住址甘肃省合作市。委托代理人黄福妮,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桑某某,男,住址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以需要慎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对被告桑吉加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卓某某承担50元。审判员 杨 树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