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卓某某诉桑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49号原告卓某某,女,住址甘肃省合作市。委托代理人黄福妮,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桑某某,男,住址甘肃省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某某以需要慎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对被告桑吉加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卓某某承担50元。审判员 杨 树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吉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