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0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铭与王忠仙、李治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王忠仙,李治娥,王苑丁,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5125号原告:张铭。被告:王忠仙。被告:李治娥。被告:王苑丁。被告:王某。原告张铭与被告王忠仙、李治娥、王苑丁、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