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9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祖祥与被执行人王瑞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祥,王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85-1号申请执行人:徐祖祥,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王瑞华,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祖祥与被执行人王瑞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祖祥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瑞华拒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华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恩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