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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双桥区教育局申请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星河学前教育中心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承德市双桥区星河学前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地址双桥区石洞子沟翠桥路10号。法定代表人任文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晓红,该局股长。委托代理人崔久松,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星河学前教育中心,地址双桥区大石庙镇家属楼。负责人聂婉蓉,职务园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2015年11月3日对承德市双桥区星河学前教育中心违法开办幼儿园作出的教罚决字(2015)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李秀梅审 判 员  王 树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