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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喻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喻某。委托代理人喻奉敏,监护人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喻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其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树 兵审判员 李 修 贵审判员 ���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