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春有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春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33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春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上诉人宋春有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4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宋春有针对同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本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的情况下,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宋春有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宋春有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行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媛书 记 员 张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