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法裁与兴化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法裁,兴化市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法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化市物价局,住所地兴化市建设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谭世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山,兴化市物价局物价检查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法裁因诉兴化市物价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法裁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答复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该答复直接剥夺了申请人获得奖励的权利,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法裁向兴化市物价局举报后,兴化市物价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对法裁进行了书面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兴化市物价局的答复内容对法裁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法裁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法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法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志凤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吁 璇 百度搜索“”